原告西宁经济****************(以下简称:南川管委会)与被告青海绿草**********(以下简称:绿草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川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草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川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项4544805.92元;2、被告承担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4544805.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本文书还有1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