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中某******与被告宁夏鸿某****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中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鸿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票据号码为xxx的票据利益5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2020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xxx,票据金额52000元,出票日期2020年12月10日,到期日2021年12月10日,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宁夏鸿某****。因被告资金周*困难,被告一直无法付款,该票据状态为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返还票据利益事宜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宁夏鸿某****未作答辩。
原...(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