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女,1989年1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郑州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以下简称二七区人社局)、武**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胡**,被上诉人二七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闫*、杜*,被上诉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1.撤销二七区人社局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23]03310135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二七区人社局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13日,武**之父武某乙入职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安排武某乙至河***小区提供保安服务。2022年12月7日,武某乙在服务岗点参加点名后返回岗位死亡。
2023年1月30日,郑州市二七区劳动...(本文书还有3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