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7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份,被告以偿还货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承诺月息三分,原告按照被告指定的账户分别*******、2018年2月12日两次共代其偿还货款150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2018年8月9日清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并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月息三分、借款期限至2019年5月9日,并约定如被告到期不还,另应按照借款总金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约定管辖法院为睢县人民法院;现早已超过还款期限,但被告未能...(本文书还有1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