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盐业***********(以下简称“盐业黄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漆**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盐业黄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漆**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回避如何理解“参照”一词的核心问题,所判缺乏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歇岗协议书》,约定了漆**离岗后的生活费待遇,即“……四、乙方在歇岗期间参照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生活费发放(不纳入养老保险基数)……”。所谓参照就是参考的意见,而这个确定参考标准并予以核发生活费的主体是上诉人,即上诉人享有是否参考、如何参考的最终决定权。具体如何行使这个决定权,要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企业经济效益好,可以多发,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则可以不予调整。同时,上诉人已于2020年4月26日对协议书上第四项的条款召开了专门说明会,现场与已内退人员进行沟通和解释,说明了“参照退休人员调整生活费”系由本系统内湖北盐业集团对调休人员的企业生活补贴有新的调整时予以参照调整,但这几年并未有新的规定出台,因此未予以调整。上诉人作为国有企业,随着食盐专营制度改革,企业效益不断下滑,在岗员工也多年未能调整工资待遇,现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增发离岗人员工资,直接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文书还有5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