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邓**、邓**与被告稷山县江*********(以下简称江鑫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邓**、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平安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邓**、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平安财险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共计410000元,超过部分由被告江鑫公司承担;2.由被告平安财险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邓伟杰受雇于被告江鑫公司,2021年5月18日,邓伟杰驾驶被告江鑫公司的晋m******重型半挂牵引车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保当镇拉煤,邓伟杰突发疾病,经稷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去世。被告江鑫公司为晋m******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投保有雇主责任险,事发后原告通过张武杰向被告平安财险报案,但被告平安财险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费用。为此,请求如前。
原告在举证限内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1.原告张**、邓**、邓**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三原...(本文书还有4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