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与被申请人陈**、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银消费******称,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提供抵押的坐落在玉环市坎门街道昌贸二路**号【玉国用(2015)第****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xxxx号】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借款本金13830.85元、律师代理费41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费【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需扣除已支付的236.70元),滞纳费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余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需扣除已支付的0.62元)】,以上利息、滞纳费、律师费合计以月利率2%为限。本息等暂算至2022年2月28日共计为15494.5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日,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