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呼伦贝尔***************(以下简称友联村委会)与被告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联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友联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仓储窖租赁费8.5万元,并支付欠款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仓储窖租赁费5.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被告胡*租赁了原告的仓储窖,租期自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2017年8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付原告租赁费8.5万元未给付。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据》,写明“欠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仓储窖租金8.5万元,2017年12月31日还清,若到期没有还清,按0.01元计算利息”。2017年9月,被告继续租赁...(本文书还有2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