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傅**因与被上诉人魏**、何*、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5)浙0603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姚瑶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上诉请求:1.判令依法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5)浙0603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改判支持傅**诉请;2.本案诉讼费用由魏**、何*、傅**承担。事实与理由:1.傅**的款项系投资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不法原因之债。傅**投资项目系“中创百草园”项目,该项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期间傅**按魏**、何*、傅**要求,分三次将投资款45万元交付给魏**,因傅**这方没有自己操作该项目的经验,遂相关投资款项均交由魏**安排,去走关系请客送礼也是魏**这方告知的,就傅**所知的请客吃饭一次、送两箱葡萄这些且傅**并不清楚具体人员身份和目的,即便这两次请客送礼系因该项目所需,傅**认为在投资款中也仅...(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