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刘*与被告魏*、中国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魏*、被告中国人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暂定2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2402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3日17时22分许,被告魏*驾驶×××××××小型轿车在济宁市×××路×××公交站牌处由西向东行驶向左变道时,碰撞由北向南步行过路的原告刘*,致刘*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为次要责任。×××××××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某****************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对原告各项损失各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本文书还有4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