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任*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9038.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115.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69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76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刘*于2023年9月13日入职佛山市三水区润旺鑫纸品厂(以下简称润旺鑫纸品厂)从事操作工工作,工资约定为25元/小时。入职后,原告与润旺鑫纸品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润旺鑫纸品厂未为原告购买职工社保。2023年9月14日11时左右,原告在润旺鑫纸品厂车间操作机器设备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原告随后被送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本文书还有3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