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与被告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49916.15元,利息7128.09元,违约金9643.9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9月25日,自次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无答辩,无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表示愿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订明:持卡人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到到期还款日(含)...(本文书还有1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