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汉族,住云*省昆明市官渡区。
上诉人唐**因与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被上诉人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唐**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罗**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本案中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本案中某**、罗**无需承担案涉“租赁场地内办公楼第**层”的租赁费用及太阳能费用,认为唐**与某**之间未就该项内容达成合意,系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改判某**、罗**对唐**承担付款责任。首先,某**作为经营范围系机动车驾驶培训;汽车陪驾;代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某**对外招收相应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在庭审过程中,某**已经自认“宁**”系其经营的驾校负责人,即某**已经自认“宁**”系公司员工且职位为其所经营驾校的负责人,这与唐**提交的在聊天记录中称呼宁**为“宁校长”是一致的,即唐**和某**、罗**均知悉宁**系某**人员,其有权代表某**。其次,“宁**”以某**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同时其直接代表某**持续地向唐**支付租金,某**也认可宁**支付的租金就是某**支付的租金,某**在一审中举证证明宁**支付租金的资金来源系某**,即某**认可“宁**”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就应当由某**承担。一审法院仅以“宁**并非某**法定代表人”为由,直接认定本案中宁**无权代表某**系事实和法律认定错误,在唐**、某**、罗**均知悉“宁**”系某**人员的情况下,“宁**”的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某**发生法律效...(本文书还有7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