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7640.75元(自2019年10月1日暂计至2022年7月1日,以一年期lpr计算,并最终应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82640.7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3180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主张与被告赵*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31日,被告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75000元。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并出具一张《借款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7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60天,还款日期2019年9月30日,利息0%。《借款合同》第七条第7款约定“若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甲方因追索借...(本文书还有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