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3580元、评估费1500元、施救费1200元,合计16280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书面辩称:答辩人对湖南诚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中认定的换件金额8440元不予认可,根据答辩人查询,4s店配件原厂价总计是5177.28元。如果桂me××**是在非4s店维修,换件金额更加低;张**作为被保险人,其车辆出险后应根据程...(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