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郭*、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钰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448682.19元,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林*变更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变更为44866元/年,该项诉请金额变更为1794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变更为28294元/年,该项诉请金额变更为99029元,总诉请金额变更为466597.19元。
被告郭*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答辩人垫付林*医疗费用10000元,本案的全部医疗费同意按照15%的比例扣除非医保费用。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1.事故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交强险及100万...(本文书还有3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