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王*、湘潭市恒*******(以下简称恒圣物流公司)、中国大地*****************(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恒圣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各被告王*、恒圣物流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8265元;2.请求判令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被告恒圣物流公司投保的特种车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恒圣物流公司辩称,1.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系涉案车辆承保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伤金额除交强险已赔付完毕后,还需要赔偿的678265元,以大地保险公司认可的金额...(本文书还有3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