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甲**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至款项清偿完毕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周*向原告借款4.5万元,于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王**现金肆万伍仟元整,陈**签名,甲**加盖公章,2015.8.10日。2021年6月,被告向原告偿还15000元后,下欠30000元一直推拖不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甲**辩称,被告现在才知道原告叫王**,之前一直喊他大毛。原告是通过我以前的工人王*成(小名叫狗儿)介绍认识。2014年底我的车间已经盖成交付使用了,而不是他们说的没有盖成。当时原告的证人...(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