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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辽02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9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9日,赤峰建设集团公司(甲方)与承包人孙**(乙方)签订一份《项目承包书》合同约定,甲方将海岸东方**号楼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工程地点为金州龙王*,工程范围及内容为:土建、装饰、给排水、采暖、电气;工程造价:本工程造价的确定执行与发包人签订海岸东方8、9#楼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因本工程为垫付工程,有部分抵房款,甲方收取工程款时按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的数量收取上缴;开工时间:2008年8月1日,竣工时间为2009年8月30日;上缴款收取办法,甲方收取乙方上缴标准:按开工程款发票总价的7%,含各种税金税金由甲方收取上交上缴办法,按建设单位拨款比例上缴一切费用类支出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没有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建设单位领取款项,否则承担擅自领款额三分之一的罚金;工程款的支付,执行施工单位与海岸东方的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债权、债务责任,承包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清理和偿还,甲方不承担收缴债权及亏损...(本文书还有313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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