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边县某******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科适用简易程序在定边县看守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边县某******委托代理人马**、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多台水泵,总价值58493元。后原被告于2024年2月3日进行对账,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约定短期内支付水泵钱,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一支欠据,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偿。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买五金水泵款5849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4000元(计算方式:以本金584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自2024年2月3日计算至2025年7月31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58493元为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自2025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由被告承担本...(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