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茂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3年9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0586.04元、利息(含复利)43442.29元、违约金4078.24元和分期手续费1139.88元,合计89246.45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尚*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在向原告营业厅了解申办信用卡的相关条件以及信用卡收费标准后,于2017年12月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向被告核发了信用卡,卡号为×××,账单日为每...(本文书还有2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