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周**、四川三友********(以下简称三友出租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三友出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人保财险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20年6月10日凌晨1时,周**驾驶川at××××小型轿车沿成*市青羊区清江东路由蜀都大道方向往清江中路方向行驶,1时26分许,在清江东路与草堂北路交叉路口处与××过××路的行人陈**相撞。陈**受伤,车辆和中心护栏受损。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认定为周**与陈**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被送往四川省人民医院、金牛区人民医院、郫都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54天。2020年10月14日,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对陈**的伤残等级做出鉴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此次事故发生后,由于陈**伤情重、医疗费用高,人保财险成*分公司垫付了6万元医疗费,但周**,三友出租公司未垫付任何费用,也未向陈**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周**、三友出租公司赔偿陈**各项损失,合计303428.12元。2.人保财险成*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周**、三友出租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周**辩称,1.陈**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但没有看到各项损失的计算方法。2.周**是三友出租公司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是履职行为。相应责任应由三友出租公司承担。3.周**所驾驶车辆的修车费、护栏费、停运损失都应在本案一并处理。周**因此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请法院一并处理。
被告三友出租公司辩称,1.陈**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过高。2.周**与我公司签订的是承包合同。合同上约定了周**因造成交通事故的费用均由周**自行承担。周**给我司交的是每月营收定额费用,我公司并非受益方,周**作...(本文书还有8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