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伟*********(以下简称伟誉公司)、佛山市顺*********(以下简称凯胜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范**与被告佛山市顺*********自2007年3月26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原告范**与被告佛山市伟*********自2008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驳回原告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