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银行**********诉请:1.判令刘**立即偿还中信银行**********借款本金60573.9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30日的罚息为806.89元、复利为6.16元,之后的罚息按年利率16.02%计,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刘**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借款合同名称:《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1月20日。
三、借款人:刘**。
四、借款本金:60600元。
五、借款期限:合同16.7条约定,单次...(本文书还有1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