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颜**、颜**与被告台州市安*********(以下简称:台州安利公司)、第三人格尔木辰***********(以下简称:格尔木辰跃利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颜**、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阿姣,被告台州安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第三人格尔木辰跃利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颜**、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第三人承担各项费用的50%即433513.01元(死亡赔偿金774720元、丧葬费45624元、医疗费用22692.02元、营养费320元、护理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交通费950元、误工费8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17日,受害人颜孝栋受雇于被告台州安利公司,在被告承包的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泰丰先行锂能科技公司厂房建设工地工作。2023年4月17日,受害人颜孝栋正在工地从底处往高处(约**层)拉钢筋时,突然出现左侧肢体无力的情况,随后受害人被工地管理人员和工友送往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救治,因病情严重,该医院建议送医院治疗,随后受害人被送往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因右侧丘脑...(本文书还有5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