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23年11月24日、2023年11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打款3000元和2000元;共计5000元,被告在双方微信聊天中承诺当月底还款,但至今被告未支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权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原告方的陈述,能够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借款5000.00元有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其诉讼...(本文书还有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