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某*******与被告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23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53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30日前,原告向被告曾经经营的东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没有清算,已注销)供货布料,货款已结清。2018年4月30日和5月24日,被告又以东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向原告下订购单,订购布料,总货款21760元,月结60天。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原告没有收到一分货款,不得已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被告无法认可原告主张的债权1.被告于2013年设立东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东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3...(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