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马**、赤峰合鑫********(以下简称合鑫公司)、中星路桥******(以下简称中星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松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马**、合鑫公司、中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人保松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各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23062.2元,误工费2740元,陪护费213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1400元,营养费1400元,伤残赔偿金351842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交通费500元,总计395082.2元(以依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计算的数据为准)。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5日16时30分许,原告驾驶蒙dd××**号**征牌三轮汽...(本文书还有3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