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营口某有***、中国某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被告营口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告中国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由第二被告履行支付伤残保险金55000元、误工费2300元、护理费1500元,三项共计58800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14日(保险期间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4月30日),第一被告为雇员即本案原告李**与第二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补充险),其中雇主责任人身伤亡保险限额为550000元,员工误工费100元/天,护理费100元/天。2023年4月14日,第一被告为其公司雇员李**(即本案原告)与某中国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骑手雇主责任保险,其中雇主责任人身伤亡保险限额为80万元,医疗费用限额为8万元。2023年4月...(本文书还有2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