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伍*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公*******(以下简称沙市某某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3)鄂10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伍*曾于2022年3月18日因吸食冰毒、麻果被松滋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23年5月23日12时许,沙市某某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在太师渊路附近发现原告伍*有吸毒嫌疑,遂于当日13时将其传唤到胜利街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同时通知了原告伍*的家属。当日13时至13时07分,沙市某某分局具有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的两名民警对原告伍*的新鲜尿液进行采集、提取作为吸毒现场检测样本,并制作了提取笔录,原告伍*签字确认。同时对采集的尿液检测样本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两名采集民警和原告伍*共同签字确认。被告沙市某某分局当日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沙分公(派)现测字[2023]204号】载明:伍*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本文书还有4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