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a物流公*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内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二审未提出新证据、新事实或新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a物流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a物流公*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书中遗漏当事人。王**与案外人b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车辆签订抵押合同时和a物流公*于2019年8月1日签订车辆承包经营合同时,王**与前妻郑**未离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2019年12月31日离婚)。因此本案涉及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未追加郑**为被告属遗漏当事人。二、一审法院判决王**偿还a物流公*垫付款255807元是错误的。王**本人转账至车贷银行卡偿还b融资租赁公司贷款和a物流公*应当给付...(本文书还有3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