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11月23日17时许,钟**联系吴**,叫其帮购买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吸食。吴**就联系万**(另案处理),叫万**帮联系购买1克“冰毒”。万**遂联系被告人周**购买1克“冰毒”,周**说要1400元,另加30元的运费。万**告诉吴**已联系好毒品,并叫吴**到其家吸毒。吴**、钟**、唐**三人一同来到柳*市柳*区xx路xx冶x区**栋**单元**室万**家中,钟**于当日19时30分许向周**提供的其妹妹周*乙的浦发银行卡号转款1430元。周**收到毒资后,于当日19时43分许,在柳*市柳*区xx华城**栋“成都xxx串串香(总店)”门口,将一包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通过闪送的方*送至柳*市柳*区xx路xx冶x区**栋交给万**。万**收到毒品后与吴**、钟**、唐**及邓某生一同吸食,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2022年11月30日,公安人员抓获周**,并扣押其作案使用的华为牌手机1部。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联入账记录,闪送单,...(本文书还有3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