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赤峰建源********(以下简称建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建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
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给付伤残保险金6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二被告员工,自2020年8月与第二被告成立劳动关系,从**险品运输工作。2021年5月11日,原告在装氧气瓶时左手中指被砸伤,于2021年7月被认定为工伤,经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十级。被告建源公司在第一被告处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10月31...(本文书还有1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