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中建**********诉被告江苏省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雷**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期混凝土货款7108154.9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1583.63元(暂计算期间为2021年10月1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1月25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货款支付节点为从基础至正负零主体结构完成期间由乙方自行垫资,单体地下室出正负零以后付至单体基础到正负零部位累计货款的70%;正负零以上每月付至累计金额的70%;单体结构...(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