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商丘东华********(以下简称东华科技公司)、徐州匠铸******(以下简称徐州匠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1.二审判决认定的《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计算存在很多错误,在《鉴定意见书》出具后王**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没有给出任何书面的意见,程序违法。2.二审判决认定的“东华科技公司已支付涉案的工程价款为44052782元(其中向王**支付21052782元,向徐州匠铸公司支付230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王**承包和结算的经过为:东华科技公司与徐州匠铸公司之间的总承包合同包括的工程为1、2、3、5、6、7,工程款为397904393元,而王**承包的仅是总工程中的**号楼东及上部电影院**号楼,其他工程由另外三个实...(本文书还有2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