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以下简称租赁站)与被告某**(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北信隆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重庆中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北信隆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2067692.95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2067692.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lpr(3.7%)支付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全部租赁费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5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钢管、扣件、顶(底)托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安宁路与春晖路交界处的万科城项目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供应钢管、扣件、顶托等租赁物资,合同暂定总价为90万元,最终金额以双方结算为准租金结算为原告和被告双方每月20-25日对上月26日至本月2...(本文书还有4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