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程*、高*、陈**、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起诉时,仅列程*、陈**、平安财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后追加程*母亲高*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程*、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程*、高*、陈**及平安财险公司共同赔偿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56864.87元(不含高*已给付的垫付款7029.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7日,程*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东台市聚龙双苑中间区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朱*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朱*受伤。事故发...(本文书还有3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