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假肢费、鉴定费、残疾器具费等共计1154238.4元。
二、被告三对上述赔偿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第一次起诉时,我司已经在交强险和三责险限额内承担了169833.42元,故我司应当在剩余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需要给另外两个伤者保留必要的份额。二、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被告刘*缺席无答辩。
被告平顶山市**********缺席无答辩。
案件事实。
2020年9月7日9时许分,刘*驾驶豫d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襄城县紫云镇由东向西行驶至杨*村路段时与对向姚**驾驶的豫k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姚**及乘坐豫k0...(本文书还有3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