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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刘*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豫1025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6
  •  
  • 【案例概要】

    一、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假肢费、鉴定费、残疾器具费等共计1154238.4元。

    二、被告三对上述赔偿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第一次起诉时,我司已经在交强险和三责险限额内承担了169833.42元,故我司应当在剩余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需要给另外两个伤者保留必要的份额。二、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被告刘*缺席无答辩。

    被告平顶山市**********缺席无答辩。

    案件事实。

    2020年9月7日9时许分,刘*驾驶豫d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襄城县紫云镇由东向西行驶至杨*村路段时与对向姚**驾驶的豫k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姚**及乘坐豫k0...(本文书还有353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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