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00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按约定于2021年3月2日、25日分别将4台机床电柜送往被告处,货款金额共计15500元,双方约定3个月内付款。被告于2021年3月25日的《送货单》签名确认,并于当日支付了5000元。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于2022年1月27日支付3000元货款给原告,剩余7500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梁**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5日的《送货单》内容包括:收货单位梁**,3月2日的数量1、单价380...(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