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简**、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黄**、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简**因交通事故致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3142.29元(详见《赔偿费用计算清单》);2.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4年1月5日17时05分,被告简**驾驶赣k8****的小型客车,沿南源路行驶至南源路与春龙大道路口时,与原告骑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新余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93天,花去医疗费28101.43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简**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至今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简**未作答辩。
被某甲公司辩称:一、被告简**驾驶的车辆在我方投保了交强险20万及商业三者险300万元属实...(本文书还有4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