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财产***************因与被上诉人郭**、王**、安阳市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产***************上诉请求:一、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中的残疾赔偿金,不服金额为40543元;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残疾赔偿金时存在错误,应予纠正。受害人郭**在2021年1月8日被安阳珠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后于2021年5月1日非交通事故原因意外去世。被上诉人郭**作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民事诉讼属于民事代理行为,即因作为受害人郭**的意外去世,法律推定其为代理人代为向交通事故侵权方主张本来应有受害人郭**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补偿”,具有明显人身属性,最高赔偿年限为20年的规定也是结合我国居民生命存活情况的一中预设,并以60周*为界限逐年递减。受害人郭**因非交通事故原因去世(侵权行为与死亡事件之间...(本文书还有4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