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冶**与被害人冶某3(殁年23岁)系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简称民和县)西沟乡三方村村民,冶**因怀疑其妻子冶某7与冶某3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心生芥蒂。2000年12月28日10时许,冶**前往民和县西沟乡集市,在三方村下会社三岔路口处遇到冶某3,持随身携带的刀子向冶某3腹部捅戳一刀,致冶某3锐器刺破腹壁下动脉和回肠系膜动静脉失血性休克死亡。冶**案发当日潜逃至外省隐姓埋名打工生活,2023年4月18日被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分局幸福中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刑事拘留证、逮捕证、报案材料等证明:2000年12月28日12时许,民和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接村民治某5到队报警称:“28日10时许,冶**在西沟乡三方村下会社三岔路口处用刀将冶某3戳伤,冶某3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时死亡。”该局于当日将本案立为重大刑事案件,2006年2月15日决定对冶**刑事拘留,2023年4月18日冶**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2.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查询证明:被告人冶**因2000年12月28日故意伤害致冶某3死亡,于当日逃跑,入部登记时间为2002年4月1日,登记最后修改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3.抓获经过证明:2023年4月18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幸福中路派出所民警在咸阳市秦*区吴*堡村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在逃人员冶**抓获。
4.户籍、身份证明及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明:冶**犯罪时已达...(本文书还有6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