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某公*因与被上诉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3)粤12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某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中山某公*仅须向东**支付货款54767.2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东**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自交易之初就是东**的业务人员刘*与中山某公*接洽业务。后中山某公*通过刘*进行业务往来,包括下订单、付**,其中中山某公*已实际支付货款150241元,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交易金额为205008.2元,即中山某公*仅剩余54767.2元货款未支付。二、中山某公*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涉案全部交易都是东**的业务人员刘*,包括建立业务往来、签订合同、下订单、收取货款等,且聊天内容中的时间节点,往来文件、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均与东**提交的材料一一对应。具体如下:1.中山某公*与刘*于2022年10月18日添加微信,双方开始接洽业务,与东**主张的第一笔交易的时间高度吻合。2.刘*在交...(本文书还有3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