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东元********(以下简称东元广告公司)与被告湾沚区贰*****(以下简称贰贰玖便利店)、徐**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元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濮**,被告贰贰玖便利店经营者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元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门头制作尾款费用共计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3日,被告委托原告制作229便利店门头,拖欠1300元尾款未付,原告无奈,经多次沟通,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贰贰玖便利店及徐**辩称,合同是有相对性,我没有...(本文书还有1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