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东**********诉被告林**、第三人中国银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泳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周**,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穗房预契字第××号《房地产预售契约》无效;2、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号湾景阁第**层d号房【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湾景阁**楼**座】(下称“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3、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并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到原告名下。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5月19日签订了穗...(本文书还有2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