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凭祥********(以下简称闽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闽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闽桂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顾**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是借款合同纠纷,而是一个投资合同纠纷。本案的事实是,2014年底被上诉人要投资广西万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祥公司)及广西南宁闽桂矿业有限公司(后改为闽桂公司)的永泰祥大厦和万祥娱乐城,2015年1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顾**达成《项目转让协议》,被上诉人以47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万祥公司及闽桂公司永泰祥大厦和万祥娱乐城项目,同时第六条第3约定万祥公司、闽桂公司签订合同把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私人印章、财务、报建相关等一切手续交给被上诉方。2015年初被上诉人等人进入闽桂公司,2015年6月4日万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顾**)、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约代表梁章卫系被上诉人的妹夫)、顾**、广西荣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签约代表顾伟民系被上诉人的儿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案外人万祥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销售专户的印鉴交由万祥公司、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广西荣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指定人员共管,而闽桂公司也参照该协议将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销售专户的印鉴交由被上诉人顾**等人控制,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法控制上述公章。而闽桂公司的财务由被上诉人的女儿顾倩榕撑控。而本案中未经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顾**亲笔签...(本文书还有7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