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凭祥********(以下简称闽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荣顾************(以下简称瑞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闽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瑞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闽桂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闽桂公司不承担向瑞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5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5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借款合同纠纷。本案的事实为2017年6月5日-8日被上诉人分三笔向上诉人支付的2051万元为按《物业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的购房款。而此后该购房款并没有如一审法院认定的由于上诉人出售的物业被法院查封而无法备案登记到瑞祥公司的名下及无法交付。双方于2017年11月18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解...(本文书还有4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