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7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5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2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原...(本文书还有1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