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砚山************(以下简称“砚山农村银行”)与被告杨**、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砚山农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李**、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砚山农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李**赔还砚山农村银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482%计算支付利息及按月利率9.3525‰支付罚息、复利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及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共计55051.45元),二项共计555051.45元;2.判令杨**、李**、杨**支付砚山农村银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合计558051.45元;3.判令砚山农村银行对杨**、李**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砚山县××乡××村委××街××村××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9)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5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杨**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4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