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植牙费一审已经提供了(植牙费票据、银行流水及明细、沧州莱某某医院诊断证明、就诊病例等)完整的证明,能够证明被上诉人侯**因此交通事故导致牙齿缺失,以及修复牙齿所花费的费用,一审认定正确。二、鉴定费根据保险法64条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一审认定正确。三、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未超出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总额,一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四、对于误工费,侯**为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冀髙法31号文的明文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谭**未到庭,未答辩。
侯**向一审法院起诉...(本文书还有3677字未显示)